齊齊哈爾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齊財規審[2020]1號
各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切實發揮采購人主體作用,強化履約驗收責任,明確履約驗收要求,嚴格違約失信追究,確保采購結果“物有所值”,特制定《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齊齊哈爾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4日
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確保政府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齊齊哈爾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是指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情況及結果進行檢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及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是履約驗收工作的基本依據。補充合同視同采購合同組成部分。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在履約過程中確需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條 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應當遵循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應驗必驗、驗收必嚴、違約必究。
第二章 履約驗收相關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以下簡稱“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采購人應當加強內控管理,明確驗收機制,履行驗收義務,確定驗收結論,及時處理項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向財政等有關部門反映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采購人履約驗收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委托事項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但不得因委托而轉移或者免除采購人項目驗收的主體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范圍內,協助采購人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協調解決項目驗收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采購人反映履約異常情形及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等。發現采購人存在違約失信行為的,應當提醒采購人糾正,拒不糾正的,應當書面報告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 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做好項目驗收,提供同項目驗收相關的生產、技術、服務、數量、質量、安全等資料。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履約驗收監管體系,督導采購人嚴格履行驗收義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違約失信等行為。
第三章 項目驗收程序
第十條 合同履行達到驗收條件時,供應商向采購人發出項目驗收建議。采購人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啟動項目驗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重大民生、金額較大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準備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成立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小組(以下簡稱“驗收小組”),負責項目驗收具體工作,出具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驗收小組應當由熟悉項目需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部門人員等至少3人以上單數組成,并確定一名負責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制定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由采購人自行選擇,可以從本單位指定,也可以從同領域其他單位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邀請;前期參與該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驗收小組應當認真履行項目驗收職責,確保項目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反映合同履行情況。
(一)驗收準備。采購人應當在實施驗收前,仔細核驗招標(采購)文件對項目的技術規定和要求、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承諾情況、合同明確約定的要求等內容。
(二)實施驗收。驗收小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按照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封存樣品、政府采購合同進行逐一核對、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三)出具驗收意見。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性意見,由驗收小組成員及供應商簽字后,報告采購人。分段、分項或分期驗收的(以下統稱“分段驗收"),應當根據采購合同和項目特點進行分段驗收并出具分段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當是完整具體的實質性驗收。
(一)項目驗收范圍應當完整,與采購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標的的每一組成部分及其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不得省略、遺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二)項目驗收內容應當具體,形成詳細的驗收清單,客觀反映貨物供給、工程施工和服務承接完結情況。復雜設備應當包括出廠及到貨檢驗、安裝和調試檢驗及相關伴隨服務檢驗等。工程類項目應當包括施工內容、施工用料、施工進程、施工工藝、質量安全等。服務類項目應當包括服務對象覆蓋面、服務事項滿意度、服務承諾實現程度和穩定性等。
(三)項目驗收方式應當符合項目特點,對一次性整體驗收不能反映履約情況的項目,應當采取分段驗收方式,科學設置分段節點,分別制定驗收方案并實施驗收。
(四)項目驗收標準應當符合采購合同約定,未進行相應約定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政策要求、安全標準、行業或企業有關標準等。
(五)項目驗收意見應當客觀真實。重大民生、金額較大或者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者評估機構等參與,出具專業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明確的評估意見,并加蓋公章,作為驗收意見附件。驗收小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驗收意見。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意見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驗收意見。
(六)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并出具書面意見或者由驗收小組記錄確認相關意見。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對驗收小組出具的驗收意見進行確認,并形成項目驗收書(格式見附件)。確認驗收合格的,采購人在驗收意見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不一致的,采購人應當根據驗收意見中載明的具體偏差內容和處置建議,研究確定驗收意見并加蓋公章;驗收意見中存在驗收小組成員其他意見的,采購人應當對異議事項進行復核,妥善處置。
第十六條 對網上商城、電子賣場等新型政府采購渠道以及其他金額較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以適當簡化前述驗收流程,由采購人指定本單位熟悉項目需求的工作人員,對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內容進行驗收,提出項目驗收意見,并由采購人確認。
第十七條 對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還應當在相關服務平臺上公開驗收結果。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供應商不認可驗收意見的,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項目驗收發生的檢測(檢驗)費、勞務報酬等費用支出,采購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采購人承擔。因供應商問題導致重新組織項目驗收的,由供應商負擔驗收費用。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的,委托費用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驗收小組成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費用可參照《齊齊哈爾市市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執行;采購人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完結后,采購人應當將驗收小組名單、驗收方案、驗收原始記錄、驗收結果等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驗收資料保存期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合格應作為政府采購項目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必備條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資金。涉及分段驗收付款的項目,應具備符合合同約定內容的階段性驗收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強化采購人的履約驗收監管,將以下內容納入監督檢查:是否制定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項目驗收義務,項目驗收工作是否規范,驗收方對于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等。
第二十三條 對采購結果出現質疑、投訴、舉報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項目驗收前告知提出質疑、投訴、舉報的供應商或者個人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對于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通知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應當全面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阻撓、欺騙或者消極應付。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應當簽署保密承諾,嚴格保守項目驗收中獲悉的國家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 誠信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采購合同履約的;
(二)不履行合同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在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功能、工藝等方面不符合采購合同約定,給采購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的;
(四)因履約問題影響采購項目功能實現又拒不糾正的;
(五)與采購人工作人員或者驗收小組成員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六)其他損害公共利益、采購人利益、第三方權益且情節較重的。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不履行驗收義務且拒不糾正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組織項目驗收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四)履約驗收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落實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影響的;
(五)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驗收小組成員接受供應商賄賂及其他利益輸送,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二)采購代理機構操控、干擾項目驗收工作,影響驗收結論的;
(三)第三方機構與供應商串通,提供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評估意見等相關證明,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四)其他影響項目驗收結果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中發現違約線索,采購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確認后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失信責任,并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影響公共利益或者采購人權益,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予以約談,責令改正,并根據信用管理規定予以記錄、公告。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約驗收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齊齊哈爾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齊財發[2011]2號)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