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財政局、齊齊哈爾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齊齊哈爾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齊齊哈爾市中心支行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通知
齊財聯發[2020]25號
各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相關金融機構:
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市級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資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以下簡稱合同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憑借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金融機構以供應商信用審查和各自信貸政策為基礎,按便捷貸款程序和優惠利率,提供無財產抵押貸款的融資模式。
二、融資基本原則
合同融資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銀企自愿、風險自擔。
銀企雙方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業務風險,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服務以及貸款額度,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選擇參加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并自由選擇合作銀行。
市財政局、金融辦、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進行政策引導,提供技術支持和加強監督管理。不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三、主體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局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持,積極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搭建平臺,為金融機構和供應商之間開展融資業務提供相關必要信息,協助金融機構強化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融資回款賬戶控制,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
(二)市金融辦、銀保監局、人民銀行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信貸指導和金融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三)金融機構應開發符合合同融資政策的金融產品,對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企業開展融資業務,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和授信額度,不得收取融資利息之外的額外費用。原則上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擔保(雙方另有約定除外)。要建立定向服務機制,優化審查流程,簡化審批手續,為供應商融資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四)供應商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真實、完整、準確地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審查所需相關材料。與金融機構簽訂融資合同后,應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作為政府采購融資合同資金回款的唯一賬戶,不得隨意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的回款賬戶,嚴格按融資合同約定歸還貸款。
(五)采購人應支持合同融資業務,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不得將資金支付到供應商的其他賬戶。
(六)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工作,在供應商領購采購文件、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時主動宣傳介紹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明確告知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后需要融資時可以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四、融資基本條件
(一)供應商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已獲得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
2.具備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等信用記錄;
4.金融機構要求的不屬于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的其他條件。
(二)金融機構有意向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在業務開展前向市財政局提交書面申請,提出合同融資具體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產品名稱,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申請業務流程和審批時效、優惠承諾,合同融資業務風險控制措施等。提供材料真實性、自行承擔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風險等事項的承諾。
市財政局對滿足上述條件的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信息,在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網予以公布。
五、融資業務模式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分為線上融資和線下融資兩種模式。
“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系統"(以下簡稱“市政采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中征平臺")對接上線前,金融機構采用線下融資模式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系統對接后,金融機構可自主選擇采取線上融資或線下融資模式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
“市政采系統"向“中征平臺"安全、準確、及時傳輸相關數據。“中征平臺"向金融機構展示或根據接口規范傳輸相關數據,供金融機構授信及業務辦理使用,并向“市政采系統"傳輸金融機構業務成交數據。
六、融資基本流程
(一)融資申請。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可根據自身情況,在齊齊哈爾市政府采購網上自主選擇金融機構及其融資產品,憑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二)融資審核。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融資信息審查,決定是否為其提供融資,做好預授信。雙方達成融資意向后簽訂融資協議,確定融資成交信息并約定融資回款賬戶。金融機構向市財政局反饋融資成交信息。
(三)賬戶管理。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確定融資的,供應商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合同中予以載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確定融資的,如需修改賬戶信息的,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變更合同賬戶申請,經采購人確認后將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在合同中予以變更。市財政局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融資成交信息匹配對應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回款賬戶作為采購資金支付的唯一賬號。
(四)發放貸款。供應商向金融機構發出提款申請時,金融機構對融資回款賬戶確認無誤后,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后,原則上不得變更政府采購融資合同中的賬戶信息,確需變更的,供應商須向金融機構書面申請,經金融機構同意后方可變更。
(五)歸還貸款。采購人必須將采購資金支付到政府采購融資合同約定的融資回款賬戶,供應商根據融資協議的約定按時歸還貸款。銀行按融資協議約定,從融資回款賬戶中收回貸款。
七、責任追究
供應商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采購合同等方式獲取融資,或無故不按時還款的,金融機構可以解除融資協議。除按融資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視情節輕重,依據《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金融機構發布不實信息或虛假宣傳,或違背服務承諾開展融資的,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視情況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資格。
采購人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無故拖延支付合同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視情況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齊齊哈爾市財政局
齊齊哈爾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齊齊哈爾監管分局
中國人民銀行齊齊哈爾市中心支行
2020年6月24日